(2015)邢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与王录刚、王路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王录刚,王路霞,王路存,付伟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初字第2号原告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录刚。被告王路霞。被告王路存。被告付伟。本院在审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伦比亚户外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