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20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07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2年07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