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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20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07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2年07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