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东文与田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文,田建,天津国经财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陈东文。被告田建。委托代理人罗殿民,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迪,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国经财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5层11室。法定代表人田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殿民,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迪,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文与被告田建、第三人天津国经财智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建和第三人天津国经财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文撤回对被告田建、第三人天津国经财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赵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泽人民陪审员  邹京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伟杰速 录 员  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