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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5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七斤与被告胡科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七斤,胡科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554-2号原告吴七斤,男,生于1938年11月15日,汉族。被告胡科伟,男,生于1990年9月23日,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1554-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胡科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3BK**号轻型普通货车就地查封。现被告胡科伟已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告胡科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科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3BK**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宋卫中审 判 员  朱兆静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