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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王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王旭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3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负责人李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培君、李春鹏(实习),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东,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诉被告王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审 判 员  石岩岩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