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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白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88号原告:白某,女,1966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男,1965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白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