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富奇与撒占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富奇,撒占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782号原告田富奇,男,生于1968年8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撒占仁,男,生于1974年8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田富奇与被告撒占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富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富奇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