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智崇与高学贵、滁州针织三厂等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智崇,高学贵,滁州针织三厂,安徽俏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马智崇。被告:高学贵。被告:滁州针织三厂,住所地滁州市大王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高学贵,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俏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大王街道189号。法定代表人:高照,公司董事长。原告马智崇与被告高学贵、滁州针织三厂、安徽俏雪服饰有限公司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苓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