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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与李雪情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李雪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熊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扬文,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情,女,生于1981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委托代理人陈绍蓉,大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向孝金审 判 员  鲍 徐人民陪审员  周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