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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沙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崔庆皎、张学成与吴新庆、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庆皎,张学成,吴新庆,张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沙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崔庆皎,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原告张学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新庆,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张凯,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智武,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庆皎、张学成与被告吴新庆、张凯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庆皎、张学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庆皎、张学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庆皎、张学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黄子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阳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