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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嵩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诉方城县同丰德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同丰德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法定代表人:廖忠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令朝,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建民,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特别授权。系原告原料部副部长。。被告:方城县同丰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法定代表人:郭建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伟,女,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方城县同丰德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72元,由原告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英杰审 判 员  王海拴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金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