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赵兴旭与雷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旭,雷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赵兴旭,男,生于1962年11月2日。被告雷霖,男,生于1964年10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旭诉被告雷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旭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赵兴旭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