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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单世纪与魏建平、赵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世纪,魏建平,赵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738号申请人单世纪,男,1949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魏建平,女,1966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赵新华,男,1965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有土地开发拆迁补偿收入,要求查封该收入款项,本院予以支持。被执行人魏建平、赵新华应支付单世纪138200元及利息18684元和诉后利息4698元(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015年5月21日)及此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元,执行费用2349元,合计165650元及此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建平、赵新华的土地开发拆迁补偿收入165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支付清之日再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