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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财诉被告马琳、刘乃坤、永财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财,马琳,刘乃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247号原告黄玉财,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马琳,女,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被告刘乃坤,男,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财诉被告马琳、刘乃坤、永财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财于2014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财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锋审 判 员  武 威人民陪审员  刘汉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建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