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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罗健与王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健,王中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罗健,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中洪,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健与被告王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雨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