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罗健与王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健,王中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罗健,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中洪,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健与被告王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雨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