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贾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贾某,莱钢焦化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国明,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莱钢能源动力厂型钢燃气车间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苏友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