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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康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负责人张桂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惠君,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被执行人康喜,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郊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申请执行康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1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