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