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案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1996年11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订婚,1997年4月双方开始共同生活。1998年1月8日我生一男孩李某,2000年4月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5月23日我生一女孩李某某。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不关心我和子女的生活。近年来被告脾气暴躁,游手好闲、赌博成性,我只要劝说就对我大打出手,我于2013年11月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我撤回起诉,被告并未改过自新,故我再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未成年女孩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3、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原告个人专用品归原告个人所有。被告李某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1997年4月,双方开始共同生活,1998年1月8日,原告婚生一男孩李某。2000年4月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23日原告婚生一女孩李某某。当年6月期间,被告外出打牌回家与原告发生厮打。后在共同生活中,常因被告参与赌博引起双方打闹。2013年11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经本院依法调解,被告当庭表示改掉赌博恶习,让原告给其一次悔过机会,原告撤诉。此后被告仍经常外出少归。2014年9月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归。2015年1月5日原告张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审理中,原告表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待从家庭财产中明晰后另行处理,并自愿放弃个人专用物品。因被告下落不明,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上述方离婚9婚事实,有原告陈述、调查笔录、结婚证、子女户籍登记卡、(2013)临民初第02208号民事裁定书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成婚,初婚夫妻关系一般。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及被告参与赌博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11月原告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后,被告表示要改过自新,原告撤诉。此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被告仍经常外出不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对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结合本案实际,因被告下落不明,两个孩子均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负担一定的子女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原告表明待从家庭财产明晰后另行处理,故本案不做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男孩李某、女孩李某某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给付张某某每个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元,共计600元。从判决生效当月起给付,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小娟人民陪审员 晏小贾人民陪审员 邓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