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法执异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时成、杨君、李立文、刘应枝与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时成,杨君,李立文,刘应枝,刘军,雷艳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法执异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杨时成,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杨君,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李立文,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应枝,女,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军,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驾驶员。第三人雷艳娥,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时成、杨君、李立文、刘应枝与被执行人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赔偿义务。因第三人雷艳娥系被执行人刘军妻子,且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形成的侵权债务发生于第三人雷艳娥与被执行人刘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笫三人雷艳娥为本案被执行人。雷艳娥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时成、杨君、李立文、刘应枝3814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昌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