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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朱世福与刘家利、徐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福,刘家利,徐玲,周传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55号原告:朱世福,农民。被告:刘家利(又名刘利),农民。被告:徐玲,农民。被告:周传江,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朱世福诉被告刘家利、徐玲、周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1日原告朱世福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世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世福负担。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连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