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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易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风强等58人与易县流井乡金家庄村委会、卢成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强,王庆友,成风奎,廖永祥,张秀芬,成花全,成均,成花明,张凤云,成国杰,廖小龙,成花来,廖海涛,成全友,成小亮,成小明,成金福,成华伟,成亚南,成花印,王磊,成增,成凤国,成凤明,成保,成印,成国旗,成风奇,成风祥,廖永红,廖文珍,丁秀芳,成国辉,王才,成花顺,王庆满,廖永生,成风才,成凤友,成花存,成花江,成金平,成中,张玉芹,成树果,成全来,成志勇,成大恒,成华让,成海龙,成风存,成宇新,成小庆,张彩红,王福,成建国,成巍巍,成天新,易县流井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卢成全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易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张风强,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王庆友,男,汉族,1957年7月1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风奎,男,汉族,1955年12月17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廖永祥,男,汉族,1955年7月3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张秀芬,女,汉族,1961年6月24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花全,男,汉族,1951年3月3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均,男,汉族,1955年2月1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花明,男,汉族,1951年7月26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张凤云,女,汉族,1950年11月18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国杰,男,汉族,1981年9月16出生,易县,村民。原告廖小龙,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花来,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廖海涛,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全友,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小亮,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小明,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金福,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华伟,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亚南,男,汉族,1986年1月19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花印,男,汉族,1953年8月28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王磊,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增,男,汉族,1947年4月3012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凤国,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凤明,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保,男,汉族,1953年12月29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印,男,汉族,1931年11月20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国旗,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风奇,男,汉族,1950年1月6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风祥,男,汉族,1952年11月17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廖永红,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廖文珍,男,汉族,1943年10月15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丁秀芳,女,汉族,1946年6月23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国辉,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王才,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花顺,男,汉族,1959年6月18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王庆满,男,汉族,1957年8月5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廖永生,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风才,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凤友,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花存,男,汉族,1953年9月23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花江,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金平,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中,男,汉族,1945年4月5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张玉芹,女,汉族,1959年8月1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树果,男,汉族,1958年2月2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全来,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志勇,男,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大恒,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华让,男,汉族,1957年10月4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海龙,男,汉族,成年人,易县流井乡金家庄村,村民。原告成风存,男,汉族,1958年9月23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宇新,男,汉族,1989年5月24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小庆,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张彩红,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王福,男,汉族,1960年12月13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建国,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巍巍,男,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易县,村民。原告成天新,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易县,村民。。诉讼代表人成凤友、成花存、成花江,系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学军,男,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县流井乡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起林,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德录,该村委会书记。张吉祥,该村委会会计。被告卢成全,男,汉族,1953年6月5日出生,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冯鑫玉,男,河北鑫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风强等58人诉被告易县流井乡金家庄村委会与卢成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成凤友、成花存、成花江,委托代理人王学军,被告流井乡金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起林,委托代理人王德录、张吉祥,被告卢成全、委托代理人冯鑫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风强等人诉称,被告易县流井乡金家庄村民委员会未经公开、民主法定程序就将大膀子根三窖子荒山使用权在2005年1月23日以《合同书》形式发包给被告卢成全,属于违法发包,且2005年1月23日《合同书》所涉及大膀子根三窖子荒山权属系流井乡金家庄村第五村民小组,被告易县流井乡金家庄村民委员会未经其第五村民小组授权,属于无权发包。二被告签署《合同书》发包荒山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易县流井乡金家庄村第五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也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2005年1月23日所签《合同书》无效,判令二被告将《合同书》所涉及荒山土地使用权返还金家庄村第五村民小组。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风强等58人,均为流井乡金家庄村第五村民小组成员,原告请求确认的2005年1月23日签订的《合同书》为金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卢成全签订,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因原、被告发生争议,应经有关部门确权后才能继续审理本案,故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中止裁定书,但至今原、被告双方都没申请对争议后土地进行确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风强等58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如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术学陪审员  张晓兵陪审员  赵岫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