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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吕光金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光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经济发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初字第238号原告吕光金,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勤光,区长。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勇,局长。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新,局长。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恩东,主任。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书业,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君,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科长。委托代理人赵开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经济发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伟,局长。原告吕光金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等六被告行政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吕光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光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光金负担。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人民陪审员  牛泉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