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袁根升与冯宏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根升,冯宏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87号原告袁根升,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宏奎,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根升诉被告冯宏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宏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根升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袁根升负担。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观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