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姜福全申请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福全,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呼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姜福全,×××,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福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的存款25,674.00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呼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繁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