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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王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肖成义与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王家河村松岭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成义,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王家河村松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王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肖成义,男,汉族,1957年10月28日生。被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王家河村松岭村民小组。负责人梁耀民,组长。肖成义与松岭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铜王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松岭村未履行判决书书规定的义务,肖成义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松岭村划地。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松岭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履行判决内容,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00元。执行中经调查梁耀民称土地已被村民承包,承包期限未到,带承包期结束后立即给肖成义划地,期限为2016年6月之前。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铜王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卫审判员  郭川审判员  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