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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武强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被告无锡市荣达物流有限公司、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无锡市荣达物流有限公司,宗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武强,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99号蠡园开发区创意园三期A幢10楼1001室。负责人周振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宁,男,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被告无锡市荣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联合路10号。代表人荣磊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宗成,男,1989年8月26日生,汉族,汉族。原告武强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无锡支公司)、被告无锡市荣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荣达公司)、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安东东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强诉称:2015年3月19日,被告宗成驾驶苏B×××××号重型货车行驶至铜井收费站时,与其驾驶的皖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其车辆维修费11500元,停运损失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被告宗成驾驶苏B×××××号重型货车登记在无锡荣达公司名下,且在被告太平保险无锡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诉至法院,要求宗成、无锡荣达公司、太平保险无锡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4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宗成驾驶苏B×××××号重型货车行驶至铜井收费站时,与原告武强驾驶的皖E×××××号小型轿车相撞,致皖E×××××号小型轿车损失,E80611号小型轿车登记在案外人杨定毅名下,且该车的实际车主亦为杨定毅。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应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本案中,武强驾驶的皖E×××××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导致该车辆受损,皖E×××××号小型轿车登记在案外人杨定毅名下,且该车的实际车主亦为杨定毅,故该车辆的损失诉讼请求权应由杨定毅享有,武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该车辆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安东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