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异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云飞、杭爱芬与丹阳市飞腾永信橡塑制品厂、陈昌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飞,杭爱芬,丹阳市飞腾永信橡塑制品厂,陈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异字第09号异议人黄云飞。申请执行人杭爱芬。委托代理人陈三华,丹阳市陵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丹阳市飞腾永信橡塑制品厂。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高介村邵前队。投资人黄云飞(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昌凤。本院在执行杭爱芬与丹阳市飞腾永信橡塑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云飞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异议人黄云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黄云飞撤回异议。审判长 虞 韵审判员 陈金华审判员 朱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丽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