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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某某物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本院收到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某物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