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破(预)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好日子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好日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破(预)字第8号申请人:好日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圣忠。2015年4月24日,申请人好日子服饰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不抵债但具备挽救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好日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日子公司”)注册资本为308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衬衫、皮衣、皮件、服装、皮鞋;货物、技术进出口,投资人为曾圣忠、叶美月。依据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温瓯江会审(107)号审计报告,截止2014年12月31日,好日子公司资产总计29031859.8元,负债合计137634399.3元,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好日子公司资不抵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但好日子公司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重整有利于保存企业无形资产、稳定职工就业,好日子公司可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申请重整。申请人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好日子公司重整一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好日子服饰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徐品烈审判员 李曙光审判员 谢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长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