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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三台县西平镇村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三台县西平镇村民。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同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杜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和曾多次发生纠纷,在2014年8月初2,我与被告给小孩过生日时,被告又打我,现我们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望法庭调解或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杜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子女由我抚养,我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我子女抚养费800元,并要求一次性支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腊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5月13日生育长女杜某甲。2009年2月12日双方在三台县西平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9月9日生育次子杜某乙,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曾发生过纠纷��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存款及债权。2015年3月12日原告起诉来院与被告离婚。本案在过程中,原、被告对离婚、两个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均无异议,只对支付子女抚养费方式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杜某某的意见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其夫妻感情应视为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双方一致同意其子女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800元,本院予以准许。对付款方式,为了有利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杜某甲,次子杜某乙均由杜某某抚养,由于某某在每月月底前支付杜某某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本案诉讼费130元,由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