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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心花与陈立冬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刘心花,女,汉族,住扶沟县。被告陈立冬,男,汉族,现住扶沟县。我院在审理原告刘心花与被告陈立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心花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心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长  张世民陪审员  王文娟陪审员  翟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