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清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伟与葛祥文、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葛祥文,张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陈伟,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葛祥文,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薇,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葛祥文、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