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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光虎、吕家国与梅徐德、梅伟琏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虎,吕家国,梅徐德,梅伟琏,丁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832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虎,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吕家国,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梅徐德,男,1963年10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梅伟琏,女,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丁明珍,女,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陈光虎、吕佳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梅徐德、梅伟琏、丁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梅徐德、梅伟琏、丁明珍涉案众多,其名下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陈光虎、吕佳国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桂波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