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转普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08号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包玮,董事长。被告: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汪胜利,经理。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胜杰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