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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少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少民初字第5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99年8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系原告之父。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系原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天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凌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