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少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少民初字第5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99年8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系原告之父。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系原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天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凌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