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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普某某诉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某,王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普某某,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普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广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