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普某某诉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某,王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普某某,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普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广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