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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金瑞、薛宝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金瑞,薛宝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210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宫勋,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瑞。被告薛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瑞、薛宝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