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海航货运有限公司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龙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海龙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航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龙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春霞,北京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玥、缪勤锋,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航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訾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艳,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李学海,该公司财务。上诉人北京海龙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航货运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美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386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海龙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红曼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代理审判员 彭豫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柳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