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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晗与任继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晗,任继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王晗。法定代理人王金辉。被告任继昌。原告王晗与被告任继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晗负担。审判员  牛茂源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盛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