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晗与任继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晗,任继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王晗。法定代理人王金辉。被告任继昌。原告王晗与被告任继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晗负担。审判员 牛茂源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盛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