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卢某与周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736号原告:卢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俊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