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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兵与周新国、张亦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李兵,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杰,嘉鱼县高铁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周新国,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兴发,嘉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张亦农,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周新国、张亦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兵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由原告李兵负担。审判员  汪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