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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因明与王波、刘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因明,王波,刘心,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刘因明。被告王波。被告刘心。被告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原告刘因明与被告王波、刘心、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