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10号原告:陈某,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剑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