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29号原告王秀丽。被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丽诉被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丽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秀丽负担。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