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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家桂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家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488号罪犯孙家桂,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家桂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1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78200.5元。宣判后,被告人孙家桂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孙家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4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孙家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家桂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四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五,获得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孙家桂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家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