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李超明与杜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明,杜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李超明,男,1988年4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燕军(受李超明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春华,男,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明与被告杜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超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原告李超明已预交),由李超明负担。审判员 张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