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异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訾小平与贺秀生、马振华、郭子耀、马占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秀生,马振华,郭子耀,马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异字第00046号案外人訾小平,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贺秀生,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马振华,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子耀,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占信,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61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贺秀生、马振华申请执行马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0619号执行裁定书,对在民事审判阶段已经查封的马占信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孟家沟村宏光小区室房屋一处予以评估、拍卖。案外人訾小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停止(2013)神民保字第00299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神执字的0061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神木县孟家沟村宏光小区房屋的查封,中止对该房屋的评估、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訾小平称,2013年9月28日吴堡县人民法院就訾小平诉马占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马占信于2013年11月7日之前偿还原告訾小平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马占信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清偿借款,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宏光小区单元房一套以及该小区地下车位一间交付原告,用于折抵该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马占信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原告訾小平借款本息,故被告马占信将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宏光小区单元房一套以及该小区地下车位一间交付訾小平,因该房屋有按揭贷款等原因,一直未予以办理过户手续,但该房屋已归案外人訾小平所有;且吴堡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吴民初字第00437调解书于2013年9月28日已经生效,该调解书设定了原告訾小平对该房屋的期待权,而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保字第00299民事裁定书对贺秀生、马振华的期待权于2013年10月23日设定,从时间上讲,案外人訾小平享有优先权;吴堡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设定到期不还则所有权归案外人訾小平,而神木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并未设定该权利。故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做出的(2013)吴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该文书未被有关机关撤销前是有效的,神木县人民法院对该房的执行行为是错误的,应予以停止。案外人訾小平向本院提供了(2013)吴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该房屋已归其所有。经审查查明,2013年9月28日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为:一、被告马占信于2013年11月7日之前偿还原告訾小平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马占信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清偿借款,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宏光小区单元房一套以及该小区地下车位一间交付原告,用于折抵该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2013年10月23日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神民保字第00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马占信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孟家沟村宏光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2014年8月14日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神执字第0061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占信名下。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外人訾小平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13)神民保字第002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位于神木县宏光小区归其所有,而本院作出的(2013)神民保字第002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屋是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占信名下的。且2013年9月28日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是案外人訾小平与被执行人马占信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履行方式,并非直接为当事人设定关于该房屋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综上,案外人訾小平主张查封房屋归其所有,要求撤销本院作出(2013)神民保字第00299号民事裁定书、(2014)神执字第0061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的请求不能成立,其所提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作出如下裁定:驳回案外人訾小平的异议。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