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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芜湖市源则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源则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二初字第00113号原告:芜湖市源则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夏韦,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源则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源则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源则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源则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芜湖市源则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