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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无间道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无间道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82号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孔国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南、张美贤,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该公司。被告:广州市无间道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无间道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证据说明不交费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碧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晴 更多数据: